这两天来,有太多读者希望我能写写美国最高法院最近的一个重大判决。这个案子,我一直都有在关注。不过说实话,我一开始是没有准备写的,主要写起来太耗时间,还没几个人看。
许多读者认为,这个判决,会使得美国三权之间的制衡彻底失衡,会使得行政分支强化对司法分支的控制,这个判决,是川普政府扩权的鲜明体现。
还有一个读者认为,该判决,是川普的胜利,美国的失败,美国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。
这些担心,有必要吗?这就是我今天的文章所要解决的问题。
接下来就开始正文吧,我将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原文为主要材料来源,这是最权威的、最直接的资料。
当地时间6月27日,美国最高法院就“川普诉CASA案”做出了裁决,罗伯茨、托马斯、阿利托、戈萨奇、卡瓦诺、巴雷特大法官支持了川普政府的主张,因此,判决是以6比3的结果做出的。
上图是此次判决的意见分布。判决书由巴雷特撰写,罗伯茨、托马斯、阿利托、戈萨奇、卡瓦诺加入。阿利托写了一份协同意见,托马斯加入;卡瓦诺写了一份协同意见。索托马约尔写了一份反对意见,卡根与杰克逊加入;杰克逊自己也写了一份反对意见。
坊间对这份判决有诸多错误的解读。
首先,我们得明白这个案子因何而起,又为何这么快就打到了最高法院。
2025年1月20日,川普一上任,就签发了一份总统行政令,并将其命名为“保护美国公民身份的意义及价值”,编号为14160,下称14160号行政令或行政令。
根据这份行政令,以下两种情况发生时,出生在美国领土上的婴儿将无法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。
1)母亲在美国非法居留,父亲既不是美国公民,也没有绿卡;
2)母亲在美国合法居留,但却是以临时身份短暂居留,比如以学生签、旅游签或工签暂时呆在美国,而父亲既不是美国公民,也没有绿卡。
简单点说,就是父母中没有人有美国公民身份或是绿卡,那么婴儿出生时,都不能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。
这个行政令的目的,在于推翻美国的出生公民权。因此一问世,就立即遭遇了司法挑战。
个人、组织或是州政府,均在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诉讼。
原告方均认为,14160号行政令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第1款,也违反了《1940年国籍法》的第201条。
第14修正案的第一款写道:所有于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,皆为合众国及其居住州之公民。
我也查询到了《1940年国籍法》第201条,其中的a款,就是宪法第14修正案第1款的内容。
联邦地方法院是如何做出判决的呢?
地方法院无一例外地,都发布了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禁令,暂时禁止川普的第14160号生效,以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。
这样可在全美国范围内生效、且可扩展到其他非当事人的法庭禁令,也被称作为“universal injunction”我暂时将其翻译为“全面禁令”。
通常来说,为了避免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,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可以在接到诉讼后、且在作出一审判决前,就发布禁令。禁令通常分为两种,分别为临时限制令(TRO,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)与初步禁令(preliminary injunction)。关于这两种禁令的区别,我在文章《哈佛初战告捷,但6700余名留学生仍前景不明》中有分析,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看看。
禁令并非是法院判决,而是在判决前所采取的临时司法救济措施。
在几个地方法院均发布了“全面禁令”后,川普政府提出了上诉。川普政府认为,联邦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全国性的禁令。而且,川普政府还认为,法庭的禁令,也只能对原告生效,而不能扩展到其他人。比如,非法移民张三提起了诉讼,认为他的在美出生的孩子可以获得公民权,那么法庭的禁令也只能对张三的孩子生效,而不能扩展到其他人身上。
川普政府的上诉,并没有得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支持。几个上诉法院,全都支持了下级联邦地方法院的禁令。
于是,川普政府继续上诉,案子也就来到了最高法院。
因此,到这个时候,该案所要解决的问题,并非是14160号行政令是否违宪、违法的问题,而是要厘清联邦地方法院是否有权发布全面禁令的问题。
什么时候最高法院才会对14160号行政令本身的合宪性与合法性作出裁决呢?那当然是得等到一审、二审之后了。
在6月27日的、由巴雷特大法官执笔的判决书正文中,巴雷特写道:
这句话的大意是说:地方法院所发布的“全面禁令”,看起来超过了国会给联邦法院的衡平法授权。因此,我们批准川普政府的申请,部分地暂缓那些已经发布的“全面禁令”。
最高法院多数派大法官在判决中认为:“全面禁令”并不符合《1789年司法法,Judiciary Act of 1789》对联邦法院的授权,该法的条文中,并无相关条款允许联邦地方法院发布“全面禁令”,同时,该法的初衷,也无意授予联邦地方法院此类权力。
巴雷特大法官用了大量篇幅追溯英格兰衡平法院(High Court of Chancery in England)的历史。
最高法院还认为,直至20世纪,美国才有了有关“全面禁令”的司法实践。
判决书中写道:在美国历史的大部分时间中,“全面禁令”都不曾存在过,在18世纪与19世纪,则完全不存在该司法实践。
即使是在富兰克林·罗斯福总统的新政早期,“全面禁令”也无从查找。巴雷特大法官说,如果联邦法院真的相信它们有掌握这种司法工具的权力,那么它们早就会使用了。
因此,多数大法官认为,“全面禁令”这种司法实践,没有足够的联邦法律依据,没有足够的联邦司法惯例与先例可以支撑,也没有历史渊源可以追溯。
在法庭多数意见书(即法庭的正式意见)的末尾,如此写道(我没有直译,而是意译):
“一些人认为,全面禁令这种司法工具,是司法分支手中的强大的工具,可以用来制约行政分支。但是,联邦法庭并不对行政分支进行监督。联邦法院是根据国会的授权,以解决诉讼与分歧。当一个法庭认为行政分支在非法行事时,并不意味着该法庭自身也可以超越权限范围,以解决问题。”
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什么?实际上,最高法院并不是从宪法出发,去支持川普政府的,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宪法解释的问题,相反,最高法院屡次提到了“国会授权”,尤其提到了《1789年司法法》,所以,最高法院是从法律解释的沉默,去支持了川普政府的主张。
换言之,如果国会通过了新的法律,明确了对联邦法院的授权,明确联邦地方法院也可以发布“全面禁令”,那么,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,就算是失效了。为什么?如前所述,因为这个判决是在解释联邦法律,而不是在解释宪法。
所以,一些读者对美国权力制约从此彻底失衡的担心,在我看来,是没有必要的。当然,读者们有这种意识,仍然是很可贵的。
另外,最高法院的判决中,并没有废止禁令,它只是要求限制禁令的生效范围。所以,对于那些因为14160号总统令而起诉了川普政府的原告们而言,地方法院的初步禁令,对于他们仍然是有效的。另外,该判决还规定,14160号行政令中的第二条,在本判决发布后的30日内,不得生效。
禁令本身,无论是何种禁令,它都不是法庭判决。美国司法系统对行政分支的约束,也主要是通过法庭判决而做出的。这里所指的法庭判决,是指地方法院的一审、巡回上诉法院的二审与最高法院的终审。
法庭禁令,只是一种法庭所发布的临时司法救济,它不代表判决的结果。
正因如此,川普关于出生公民权的14160号行政令是否是否违反了联邦法律,是否违反了联邦宪法,在最高法院层面,现在仍然是个未知数。
什么时候才能通过司法系统解决这个问题呢?那得等到一审、二审乃至终审之后了。大法官们在此次判决中的意见分布,并不能反映出他们在可能的有关出生公民权的终审判决中的看法。
我不知道我这篇文章,有没有解决各位读者的疑问,如果展开写的话,内容实在就太多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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